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相关工作要求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极的指导意见》,根据《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提升实施意见》(鄂发改高技〔2021〕367号),为规范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立足湖北产业发展基础,着眼全国乃至全球产业布局,坚持全面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该项工作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对象
第三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是指在某一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内的产业链相关联企业、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等在特定区域集聚(或地理位置相对集中),通过分工合作和协同创新,形成的具有跨行业跨区域带动作用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组织形态。
第四条 集群所在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础较好,集群内龙头和骨干企业带动作用明显,集群企业生产配套或协作关系较为紧密;集群技术研发机构(包括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平台、金融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机构相对集聚;产业协同发展功能相对完善,具有统筹产业集群发展的机制和组织机构,并开展过集群内上下游企业间联系活动。
第五条集群所在地政府是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培育、协调推进、制定政策、要素保障等工作。集群所在地发改部门是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及申报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认定,由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认定指标体系
第七条 省发改委建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认定标准指标体系,并充分考虑其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兼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特点以及集群所处发展阶段,力求反映集群真实建设情况和发展水平。
第八条 评价指标体系包含3个一级指标,分别是集群发展、创新能力、集群保障,每个一级指标下设5个二级指标,共计15个,其中定量指标11个,定性指标4个(详见附件1)。
第九条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制形式,各定量指标对应评分,根据当年申报总体情况排名后进行动态评价。
第四章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条 省发改委每年及时发布认定工作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根据本办法和省发改委通知要求将申报文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附表等材料报送省发改委。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成立专家组,根据上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真实性,开展信息审核和指标综合评估等工作,对各市州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组,根据相关统计公告、公开渠道查询、数据比对分析等方式,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针对定量指标的评价,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组根据各集群填报的《集群重点企业情况汇总表》,将集群内规模以上重点企业相应数据填报项加总得到集群对应指标分值。集群重点企业是指主导产业相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战略性新兴主导产业的比重达到50%以上的规模以上的企业。
第十四条 针对定性指标的评价,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组根据定性指标填报材料完整性、有效性和真实性,及各指标的报送要点及相关佐证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对应指标分值。
第十五条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组对各项指标进行综合汇总,根据指标权重加权平均得到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评价指数。各项指标权重详见附件。
第五章发布认定结果
第十六条省发改委根据各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评价指数分值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每年择优确定8-10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发展名单,在省发改委官网予以公示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省发改委将及时对全省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发展名单予以正式确认。
第六章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十四五”期间在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专项,对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地方予以支持。具体支持以项目形式进行,省发改委每年将及时发布相关申报通知。
第十九条 将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地方(含市、县、区)推荐列入每年省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成绩较好的地方名单(省政府督查激励事项)予以激励。
第二十条 优先支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所在地申报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专项(高技术口),并在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中给予倾斜。
第二十一条 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并会同有关金融机构对集群重点项目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定期向社会公布,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发改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群集建设发展情况评价,重点评价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培育发展和建设提升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集群培育发展缓慢、推进力度不大、当年评价不及格的地方,予以撤销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群集名称,取消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并将评价结果抄送当地政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评价指标体系
湖北省发展改革和委员会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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